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7】92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自治区节能减排暨整治违法排污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动全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自治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顺利实现,特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60%,主要污染物含量保持在2005年的水平,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0.24万吨;化学需氧量(COD)控制在25.67万吨(不包括兵团)。全区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5%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通过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市场调节,政府推动,不断提高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民自觉参与、各部门共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确保实现两个约束性指标,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三)提升优化工业结构,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改造和提升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水平,提高高新技术在工业中的比重,从根本上改变我区初级产品比重大、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能源消耗高、污染重的状况,努力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在项目审批、信贷、土地、环保等方面严格管理,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规范钢铁、铁合金、铜、铝、铅锌、水泥、电石、焦炭等行业的项目投资,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不能通过用能、环保审核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备案,实行“一票否决”,防止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
正确引导招商引资投资方向,处理好招商引资与节能环保的关系,在承接东部因电力和原材料供应紧张导致的高耗能产业向西转移过程中,要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进入本地区的环保准入标准,鼓励区外客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进入我区。
进一步执行好国家差别电价有关政策,做好实施差别电价企业的甄别和分类工作,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排污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控制总量,上大压小,加快淘汰落后能力。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淘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加快淘汰落后能力步伐。对钢铁、水泥、化工、造纸等高耗能产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企业和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制定计划,有步骤的实行限期关停、改造。强制执行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不定期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一五”期间,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297万吨,其中2007年淘汰容积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公称容量20吨以下的转炉和电炉,淘汰炼钢能力221万吨;电力行业关停总容量为32万千瓦的小火电机组,其中2007年关停0.6万千瓦;建材行业淘汰各种规格的水泥干法中空窑、湿法窑,削减立窑产能,淘汰313万吨落后生产能力,其中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62万吨;电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11.2万吨,其中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1.3万吨;焦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170万吨,其中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33万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
(五)不断优化用能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生产与消费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利用我区丰富的煤炭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煤电、煤化工产业,提高资源转换效率,稳步发展石油替代产品。 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加快建设大型国产化风力发电厂,积极开发和利用农村小水电,小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加快地热(水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广应用醇醚类燃料、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六)提高现代服务业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研究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扭转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长期滞后的局面,不断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实现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整体素质,提高服务业为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服务水平。
(七)振兴装备制造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围绕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发展目标,做大做强输变电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兆瓦级风力发电设备和节水设备制造业,在高效节能环保设备制造领域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立足我区特色和优势,重点发展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在荒漠化生物治理、太阳能发电和集热系列产品研发生产、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和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
(八)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围绕“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自治区实施重点,推进重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改造。做好国债重点支持项目的组织推荐,对列入国债补贴支持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按照节能工程产生的实际节能效益,各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对项目的补贴支持。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重点推进全区县城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75%;“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2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5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重点加强造纸及纸制品、食品加工及制造和化学纤维制造等行业的治理力度,“十一五”期间,形成COD削减能力2.63万吨。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大力度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做好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及重点流域水域水生态修复工作。
地方政府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十一五”期间形成削减年排放二氧化硫能力1.27万吨。其中,新建燃煤电厂机组30万千瓦,新增装机容量11349MW,必须全部同步投运脱硫实施脱硫。加快实施已建成(在役)火电机组脱硫治理工程,现有燃煤电厂要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
四、推进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十一)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有效模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重点领域、园区,重点地区和城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按照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工业经济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进计划,完成各个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方案的审核,全面启动试点工作,2010年前完成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验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启动我区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做好第二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申报工作。
(十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深入开展。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我区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专项规划,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煤层气、矿井水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粉煤灰、电石渣等大宗工业废弃物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规范我区资源综合利用、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产品)认定工作,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初审和上报推荐工作,用好用足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
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以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旧轮胎、报废汽车回收为重点,组织开展试点建设,推进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一步推进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确保2008年底前我区11个城市完成“禁实”目标。
(十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实施分类运输和处理。建立完善生活垃圾管理、检查和上报制度,设市城市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避免二次污染。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整改达标,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2008年前,在全区十八座垃圾填埋场中,推选一到两个试点垃圾场,进行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利用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垃圾资源化。
改进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健全适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各项收费制度。
(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对污染超标的企业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逐步扩大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工作范围,积极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咨询单位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拱指导和服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清洁生产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推进一批、验收一批、先易后难、重点推进”的原则,积极引导,科学指导,扶持一批工艺先进、能源原材料消耗低、经济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积极争取资金并通过项目补贴的形式,对开展清洁生产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给予鼓励支持。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
(十五)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各地要把节能减排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高效节能减排工艺、技术和产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把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项目列入自治区科技攻关计划、重大专项和高新技术发展研究计划及科技兴新计划,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减排技术攻关。及时发布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加大行业共性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十六)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培育社会节能服务中介力量,研究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其规范运作,有序发展。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电厂等节能新机制、新方法。支持节能设备和技术供应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不断加强与内地省区在节能减排技术服务领域的合作,引进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专业技术机构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咨询服务。
(十七)加快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我区环保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重点支持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增强我区环保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其研发生产适合我区的环保技术装备。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六、强化节能减排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能源统计工作,不断改善统计条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在人员编制、经费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减排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经贸、发改、环保、统计部门要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做好节能减排各项指标统计和公报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督促和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组织开展面向全区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增效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计量检测机构作用,为重点耗能企业提高计量检测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十九)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快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制定出台《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完成对节能篇(章)的评估和审查工作。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篇(章)或未经过节能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审查机制。不断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提供建设生产用电和贷款。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业园区规划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对建设项目的水源、节水、排水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项目建设手续。
(二十)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电力终端用户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积极推进节能调度发电方式,优先安排清洁、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化燃煤火电机组运行方式,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统计监测体系。对全区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耗能单位和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污染治理提供依据。做好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统计数据和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工作前期各项准备,严格执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有关核算制度,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公报工作。加快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在线监测平台建设,对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和能源利用状况实行公告制度。
七、强化节能减排责任和重点领域节能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负责日常管理和总体协调,抓好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落实。环保部门做好密切配合,抓好污染减排、防治等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落实。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责,积极配合,统筹推进(各部门分工见附件)。各级政府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局面。
(二十三)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把能耗指标、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问责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四)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机构要起到表率作用,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要着重抓好政府机构建筑、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公务用车节能。办公区域要全面推行绿色环保节能照明,倡导采用自然光照明,降低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精减会议。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认真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不断扩大节能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及环保的产品,建立节能和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环保产品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到“十一五”末,机关单位基本普及节能灯具,创建一批节能型机关。
(二十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耗能企业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要开展污染物排放量审计、能源审计,并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检查。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企业,实行强制性审计。
(二十六)推动建筑节能管理。结合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加大对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所有新建建筑必须符合节能50%的要求。着重抓好一批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开展更低能耗建筑示范和推广绿色建筑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拉玛依市新建建筑要执行65%的节能标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积极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地要对本地区居住建筑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力求与旧城改造、建筑修缮和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结合开展。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发展的节能改造途径和模式,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全区提供指导,确保既有建筑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推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大力推广太阳能应用与建筑设计一体化。鼓励节能建筑优先选用经国家和自治区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力争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现有住宅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0%。
(二十七)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科学制订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优化运力结构,发展节能、大型、专业化车辆运输,在2010年前各城市要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逐步推进公共交通城乡一体化进程,基本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路)网络。加速老旧、高耗能车辆和铁路机车的折旧、改造和淘汰,优化车辆构成,降低运输工具能耗,2010年前完成城市公交车、出租车辆动力系统改造,降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污染排放。积极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达不到排放和能耗标准的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二十八)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严格执行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的标准。
(二十九)抓好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在电网难以覆盖的地区和农牧区,支持建设太阳能小型电站积极推广户用光伏电源系统。鼓励各地区结合本地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开展生物质能项目合作开发,推动技术应用。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免耕种栽培、合理用药等技术,实现减量增效、节本节能和减量控害。
八、加强法规建设,依法开展节能监察
(三十)建立健全节能的法规和标准体系。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抓紧研究和制订《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自治区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各行业制定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标准、节能技术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标准以及相关规范等,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各领域的节能地方标准框架体系。
(三十一)落实执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和产品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强化监督手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要求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积极推动节能产品认证、认定工作,不断提高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
(三十二)实行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三)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实行上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建设部门联网。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三十四)强化节能减排执法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体系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整合现有资源,调整和充实各级节能减排监察机构力量,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执法监督检查。要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重点执法检查行动,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节能减排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
九、完善政策措施,形成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十五)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加快能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建立和完善峰谷电价制度,对已建立能源消耗技术规范的行业,要研究探索超耗加价政策。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有关办法,推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
加快实施供热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行居住及公共建筑集中采暖按热值计量收费制度,实行用热商品化、社会化。加快推进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鼓励中水及污水处理回用,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例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
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加大污水处理费政策实施力度,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收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城市,要制定和实施最低收费标准。
(三十六)加大政府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支持作用,建立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07年落实2000万元,通过帖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工程,高效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减排示范试点推进、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等。各地州市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领域和职责,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投入,对节能减排项目给予必要的倾斜。
继续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三十七)拓宽节能环保融资渠道。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通过定期编制发布节能环保产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等政策性调节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切实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步伐。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资担保。
十、加大节能环保宣传力度,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三十八)广泛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实,制订可行的宣传方案,扎实推进。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密切配合,把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有针对性的专题活动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引导各行业、企业结合实际,开展节能减排表彰评比等各项有益活动,把节能减排宣传贯穿工作的始终。各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优势,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展宣传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树立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三十九)抓好节能减排教育培训。要重视和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将节能减排知识逐步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节能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执法监督人员和检测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节能管理队伍专业技术水平、执法监督和服务水平。
(四十)开展节能减排表彰奖励活动。各级政府要制定有效的奖励措施和手段,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机制,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严格考核,实行节奖超罚,节能奖励可计入工资总额。
附件:
推动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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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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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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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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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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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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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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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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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优化工业结构,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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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招商局、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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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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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总量,上大压小,加大淘汰落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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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局、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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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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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优化用能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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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建设厅、水利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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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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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现代服务业比重,优化服务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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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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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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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装备制造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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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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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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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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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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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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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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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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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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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厅、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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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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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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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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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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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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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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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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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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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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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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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建设厅、财政厅、林业厅、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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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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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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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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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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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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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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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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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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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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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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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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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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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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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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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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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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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建设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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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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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节能减排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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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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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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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计局、质监局、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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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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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水资源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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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水利厅、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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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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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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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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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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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统计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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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计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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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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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节能减排责任和重点领域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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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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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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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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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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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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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环保局、监察厅、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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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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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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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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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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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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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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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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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筑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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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厅、建材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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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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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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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乌鲁木齐铁路局、民航局、环保局、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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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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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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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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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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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农业、农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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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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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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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规建设,依法开展节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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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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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节能的法规和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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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质监局、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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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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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执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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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质监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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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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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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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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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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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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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建设厅、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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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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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节能减排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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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厅、质监局、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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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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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策措施,形成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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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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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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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质监局、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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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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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政府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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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国税局、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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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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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节能环保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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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银监会、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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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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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节能环保宣传力度,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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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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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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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环保局、教育厅、建设厅、广播电视局、科技厅、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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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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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节能减排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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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质监局、统计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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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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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节能减排表彰奖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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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人事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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