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水泥行业能效对标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水泥行业能效对标活动的开展,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新疆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429号)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效对标是指企业为提高能效水平,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能效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标杆,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达到标杆或更高能效水平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新疆境内所有水泥企业(含兵团)都应按要求启动并参加全区水泥行业能效对标活动。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四条 水泥是高耗能产品,在水泥行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对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确保实现企业节能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水泥行业特点,水泥企业能效对标指标确定为五项:
1、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2、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3、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4、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5、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以上指标统计计算方法按照《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07)和中国水泥协会《水泥企业能效对标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泥行业要以能效对标为主要手段,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通过奖优罚劣,激励和督促企业积极寻找差距,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大力推进和提升全行业节能减排水平。到2015年,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主要工序能耗较大幅度下降,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10年降低30%,新疆水泥行业平均能耗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全区工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总体协调,对相关行业对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自治区建材行办负责全区水泥行业对标活动的组织推进,监督、指导水泥企业全面开展能效对标工作并做好相关服务。各地节能主管部门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本地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的组织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是能效对标工作的实施主体,水泥企业在开展能效对标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能效对标工作组织机构,确定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确定能源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能效对标工作。
2、深入分析自身能源利用状况,结合实际自行选定标杆,标杆的选择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效对标活动内部考核机制,积极推动能效对标工作。
3、借鉴先进企业的管理方法、措施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对标方案和实施进度计划付诸实施。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制定下一阶段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计划,调整对标标杆,不断改进提高,持续开展能效对标活动。
4、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建立能效对标工作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执行。
5、定期对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成效进行自我评估,对指标改进措施和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撰写能效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能效现状分析,能效对标各项工作(工作机制的建立、节能管理体系的建立、能源统计和计量体系的建立、节能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等)进行总结,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八条 开展对标活动的水泥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能效分析报告连同年度能效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表(见附表一)报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自治区建材行办。当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4月20日以前报自治区建材行办。上报数据将作为企业能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必须确保真实、完整、及时、可靠。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九条 建立能效对标管理综合评价考核制度。自治区建材行办每年应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水泥企业能效分析报告和能效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做出结论,对企业下一步对标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同时开展现场抽查考核,抽查比例应不少于企业总数的30%。
第十条 根据评价考核结论和现场抽查结果,自治区建材行办负责对水泥企业能效指标降低幅度和企业能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排序,报自治区经信委进行公告。能效指标全疆排序每年进行一次,滚动进行。
第十一条 公告的企业能效指标完成情况是企业当年能效指标的最终权威数据,是企业内外各类考核、认证等涉及能效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自治区在政策资金上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对参加能效对标活动开展较好的水泥企业所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根据项目类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资金补助,符合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能效指标降低幅度较大和能效指标完成情况较好的企业予以表彰,同时给予企业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资金。同类型生产线能效指标降低幅度较大和能效指标完成较好的,相关人员由所在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水泥企业或生产线能效指标达不到《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见附表二)要求的,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企业应于整改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自治区建材行办。
第十五条 对逾期不治理或治理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仍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或生产线,按照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整顿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实行差别电价,并由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经信委提出将该生产线列入淘汰落后范围的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关停淘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企业节能减排相关优惠政策。
1、不按要求开展能效对标活动的;
2、虚报、瞒报数字,上报的综合能效指标与现场抽查考核结果或现场监测结果不符,差距过大的;
3、不配合自治区考核组工作或拒绝考核,致使现场考核无法进行的;或计量器具配备不全,内部能源管理混乱,考核组无法取得真实数据的;
4、限期整改企业拒不上报整改方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电石渣水泥生产线按照同类生产线开展对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企业年度能效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表
附表二: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